东营市教育局文件
东教发〔2013〕8号
关于印发《东营市教学教研评选工作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教研评选活动,实现评选工作制度化,《东营市教学教研评选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选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评选规定》从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有关教学教研评选规定与本《评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评选规定》为准。
东营市教育局
2013年3月1日
东营市教学教研评选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教研评选行为,按照公开公正、鼓励先进的原则,根据《东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表彰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教学教研评选目的是激发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在一定范围内认可有科学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教学教研成果及教学方式方法,树立在教学教研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或集体,助推教师的专业成长,提高我市教育现代化水平,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快速发展。
第三条 教学教研评选工作纳入全市教育系统表彰奖励规划,归口市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学术委”)管理,委托市教育学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教学教研评选对象为全市教育系统符合条件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评选项目
第五条 教学教研评选主要包括:教科研成果评选、课堂教学比赛、教学教研工作等先进单位和个人。
(一)以东营市教育局名义评选的项目
1.东营市教学示范学校,每年评选一次;
2.东营市教育科研先进单位,每四年评选一次;
3.东营市教学能手,每两年评选一次;
4.东营市学科带头人,每四年评选一次;
5.东营市教育科研骨干,每两年评选一次;
6.东营市优秀教科研成果,每两年评选一次。
(二)以东营市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名义评选的项目
1.东营市优秀教科研论文、课程资源(教学设计、教学案例、多媒体网络课件、教具学具等),每两年评选一次;
2.东营市优质课,每两年评选一次。
(三)以东营市教科院名义评选的项目
东营市优秀教研员,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评选的教科研项目,遵从其有关规定。因实际需要新增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教学教研评选项目,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选数量
第七条 教学教研评选均以上年度《东营市教育事业统计资料》为基本依据,确定参评名额。其中:
(一)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科研骨干的参评人数不得超过专任教师的2%。
(二)优质课、优秀论文、课程资源的参评数量不得超过专任教师数的3%。
(三)教科研成果的参评数量不得超过200项。
(四)优秀教研员的参评数量不得超过20名。
(五)教育科研先进单位的参评数量不得超过50个。
第八条 教学教研评选均采取差额评选,表彰数量不得超过参评数量的80%。分奖次的评选,一、二、三等奖原则上按2:3:5的比例确定拟表彰集体和个人。
第九条 选拔性评选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分配的名额、推荐条件和市级评选结果,择优推荐。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成立东营市教学教研评选工作专家库,由市学术委负责组建和管理,其中一线教师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师德和公信力;
(二)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有较高的教学教研水平,具备市级以上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称号。
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教学教研评选按照立项报批、制定方案、行文通知、组织实施、结果呈报、公示表彰的程序进行。
(一)立项报批。评选承办单位,于每年初向市学术委提交年度评选计划,市学术委依据本规定审查后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二)制定方案。评选方案包括指导思想、评选原则、评选范围和条件、评选数额、名额分配、评选标准等。评选方案应于评选前30个工作日内报市学术委审批。
(三)行文通知。按照评选项目类别,分别以市教育局、市学术委、市教科院的文件印发评选方案。
(四)组织实施。按照评选项目类别,由市学术委、市教育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成员和专家组成评委会,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开展评选工作。评委会的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专家不少于3人,从东营市教学教研评选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委会组建要坚持回避原则。评选过程接受市学术委的监督。
(五)结果呈报。评选结果要及时进行阶段性公示。评选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评委会形成结论呈报市学术委,经市学术委审批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表彰结果。
(六)公示表彰。通过东营教育信息网、东营教科研网等媒体,对拟表彰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分别行文表彰并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评选项目需收取费用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并遵守相关财务规定。
第十三条 论文和课程资源的评选先由基层推荐部门进行自写率检测比对,自写率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推荐和评选。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中,涉及师德的,须征求同级教育人事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规范办学行为的,须征求同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学术委负责解释,与全市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制度不一致的应从其规定,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东营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印发